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