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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運輸進出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之車、船,於裝卸動物前後應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施行充分之清潔及消毒,並由港口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
澎湖檢疫站應將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之申請資料,通知港口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以進行前項運輸車、船消毒之監督工作。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代為履行,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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