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查驗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一、合格證註記事項變更。
二、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