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獵捕之區域或物種,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受理申請。獵捕活動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