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獵捕活動開始前,就核准內容對參與人員辦理行前說明。二、防範森林火災。三、於適當地點標明告示經核准之獵捕活動範圍、期間等事項,並於獵捕活動結束時將獵具予以清除。四、注意他人生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