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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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