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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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