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內容要旨及陳列地點。三、公聽會之期日、進行時間及場所。四、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五、公聽會之舉辦機關。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詳實記錄參加人員陳述或發言內容及主管機關回應說明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