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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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