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