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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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