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之結訓人員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三、社區居民會議之簽到、紀錄等相關資料。農村社區組織代表檢附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