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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農村社區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同款所稱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係指因聚落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需要彼此密切關連之區域。
農村再生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其範圍之劃定以村里行政區域或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為原則,且無下列情形之一: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
三、社區範圍內含其他非該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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