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一、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二、符合設施減量。三、社區投入資源高。四、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五、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六、社區訂有社區公約。七、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八、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十、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