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村再生計畫之設施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管理維護。二、主管機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將財產登錄於各執行機關(單位),並由其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各機關(單位)、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社區組織代表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人力培育、農村調查及分析等成果資料,應妥善保存建檔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