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