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