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一、代為履行事由。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三、預定實施日期。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五、其他。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