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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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