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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經許可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動工:一、涉及變更圳路者,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並設定不動產役權或地上權登記予主管機關使用。
二、前款用地屬非都市土地者,應同時申請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申請變更為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三、繳交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工程設施、變更水路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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