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田水利會依本通則第八條規定備具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任務。五、會員。六、會務委員會。七、執行機構。八、水利小組。九、權責區分。十、經費。十一、營運。十二、糾紛處理。十三、附則。前項組織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