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