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臨時提案,以緊急特殊事件為限,應於主席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連署。前項臨時提案,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逕付討論,或交農田水利會研處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第一項臨時提案,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送交提案人及連署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