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擬定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五份,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