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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用物資、工作物等物料、救災裝備、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機具,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人、操作人員補償費或價款;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徵用物之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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