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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
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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