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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提出前條第二項所定文件後,得辦理出租。
前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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