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處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儲金:一、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二、奉准辭職。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處長於在職時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請領。第一項退職儲金,依處長在職時薪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處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