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