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自開始發票時起,應即停止辦理報到。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投票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