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農會分為下列三級:一、鄉(鎮、市、區)農會。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三、全國農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