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二、會員之處分。三、選任人員之罷免。四、經費之募集。五、財產之處分。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