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出資,係指由五個以上農會擔任發起人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股行為;所稱投資,係指取得農會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或由五個以上農會取得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農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