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指園區事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之平均值,超過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公民營企業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具有一定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指其儀器設備總金額達總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不包括其產品為軟體或技術服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