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農業科技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指下列事項:一、新技術之引進。二、園區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產學與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創新及發展之獎助。五、科技成果媒合及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其他有關促進農業科技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