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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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