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人員得免費入場,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一、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身心障礙人士入場者一人。二、未滿六歲之兒童。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四、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研習、訓練或教育宣導,活動期間參與人員或主動邀請對象。五、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經本機關同意者。六、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免費參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