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二、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三、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