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前項貸款期限如下: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三、週轉金:最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