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將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於一個月內轉送主管機關。二、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