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