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三、財政部次長一人。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