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貸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辦理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第一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