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