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核保,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確實審閱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簽章、簽署及填報內容。二、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確認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三、不得有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