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各該品項農業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成立專戶,依品項分帳管理,其資金來源如下:一、個別品項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再保險費收入。二、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三、各種準備金。四、政府補助款。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