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