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