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稽核人員於任職期間,每年應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前項專業訓練機構應於每年底將其下一年度擬開辦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將前一年度辦理訓練情形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信用部經營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前項專業訓練機構調整其訓練課程之內容、時數及師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