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