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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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